《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6/8/31 17:22:44  
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繁荣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的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取得创新性优秀成果的图书馆馆员,推动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特设立“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并结合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由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设立、评定。
 
第三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范围
 
第四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研究图书馆学、文献情报学、信息科学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以创新理论指导图书馆实践及探讨图书馆未来发展取向的优秀科研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同时兼顾社会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五条:申报参评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的研究成果,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突破、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或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2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
3参评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工具书、普及读物、译著、古籍整理等作品以及图书馆应用软件。(其中论文类作品要求3000字以上,应用软件需附作品用途、性能及应用效果等项文字说明,文字部分不少于1000字。)
4同一作者针对同一研究专题、研究成果系统性较强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5参评作品作者系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在职人员或集体。与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合作的作品,参评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三章 奖励等次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次。一、二、三等奖所占比例分别为获奖作品总数的l:3:6。成果质量不够奖励标准的奖次可空缺。
 
第七条:评审工作采取作者申请、单位推荐、各省分会组织初评上报、评审委员会分组评议、集中审定的方式。
 
l凡在评审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评奖申报审议表》,向本单位提出申报。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
2各省分会组织对本省申报成果的初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评结果上报(包括申报审议书、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加相关封面、版权页等)学会学术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各评议小组按大区交叉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
4评审委员会参考各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评选出当届优秀科研成果奖作品及等次,并公布获奖名单。
5论文集、作品汇编集、学术期刊的增刊、年刊中的单一作品原则上不入选一等奖,对确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作品可酌情入二、三等奖。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评议小组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获奖成果等次,对确有争议的作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学会京津及周边地区的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评议审查申报成果,并就获奖等次等问题提出评议小组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职责:
l选聘当届评审委员会各评议小组的组长,领导各评议小组的评议工作。
2在各评议小组初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确定本届优秀科研成果获奖等级,并公布获奖名单。
3决定本届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章 回避制度和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及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凡参评成果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个人的,在评议时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
 
第十四条:申报评奖作者必须根据评奖条例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属申报材料失实、剽窃他人成果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届参评资格及奖项,同时取消下届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参加评奖工作的评委会成员和办事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评选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参加评奖工作资格。
 
 
 
 
 
第六章 颁奖
 
第十六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颁奖仪式在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年会上举行。
 
第十七条:对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各奖项均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当届评审委员会(或学会学术委员会)酌情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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