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15/7/16 8:56:06  

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协调联络事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党政机关后勤服务,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社会化供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推进公务接待、机关物业、会议培训等机关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机关提供住宿、餐饮、物业管理、培训、办公信息化、会务等服务。

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本级党政机关购买机关后勤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的规范化流程,加强政府购买机关后勤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构建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与新增资金应当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并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健全机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国(境)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十三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符合规定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各项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按规定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和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与处置等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节约可控、规范透明、监督有力、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加强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管理与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

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机要通信、应急等车辆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差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保障到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优化配置相关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进一步精简地方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应当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

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切实改进会风。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会议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大力推行网络在线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权限,审批和举办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循环利用。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按规定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 按照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变相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材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严禁以维修改造名义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严禁借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和维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合理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一个单位原则上应当在一处或者相近区域办公,以节省开支,方便群众。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能源节约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通过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规划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降低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第三十一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防止资源浪费。办公信息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使用,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节约资源。

第九章 教育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意义,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相关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

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应当与年终绩效评估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要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日常督查、集中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相关情况汇总、报告、协调等具体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法予以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

(九)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推动和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具体问责办法遵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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