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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从认识法治开始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 丹 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6259次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随着雷阳案、聂树斌案的迷离案情在万众期待中逐步回归事情的本真,“法治”一词正以前所未有的热度受到人们关注。但到底什么是法治?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有着多种理解,其中也不乏一些误读。当下,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从正确理解和认识法治开始。
法治首先是一种梦想,承载着人类对美好生活状态的追寻和向往。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第二最佳选择”到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从英国哈林顿的“法治共和国”到戴雪的“法治原则”,从欧洲启蒙思想学家的民主政体到美国联邦党人的法治主张,从西方以法律理性战胜人性贪婪到东方以法律赏善罚奸定纷止争,从法治的最早提出到后来法治内涵的不断丰富发展,无不凝聚人们对于人类应当如何更好生存的理性思考和对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和效率这些人类共同梦想的执著追求。
法治还是一种模式,是人类在经历人治的苦难和深刻的思考之后对国家治理方式作出的最终选择。法治以多数人之治取代个人或少数人之治,以事先之治取代事后之治,以程序之治取代任性之治,实现了将人民权利纳入宪法和法律保护襁褓、将公共权力关进了法律和制度笼子的梦想,是人类社会经历的一次最伟大的转型。法治也因其本身具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力,成为了所有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并以无可辩驳的实践结果证明了国家兴衰与法治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印证了古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衰则衰的历史铁律。
法治还是一种状态,这就是这个国家不仅有足够多并且足够合理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在社会中还具有足够的地位,享有足够的权威。就如哲人所言“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实际上,实现从“国王就是法律”到“法律就是国王”的转变,就是实现从一个传统国家向现代文明国家转型的动态过程,要完成这个转型,就必须让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学会并习惯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用法律方式和方法处理问题,用法治的标准观察、判断和解决问题。就必须解决法治进程中必然遇到的权与法的一般性政治难题、礼与法的传统文化难题、情与法的人性政治难题。当前,尤其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改革与法治、维稳与法治、维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问题,实现法治与其他政治元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并在这种良性互动中突出和树立法治的权威。
法治更是一种信仰,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坚定信赖和无限崇敬之上。法治推行多年,但仍有不少人迷信人治的魅力,拒绝法治的理性,或者将法治看成工具,从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层面理解和运用法律,使本应散发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力的法治理性之光蒙尘。其实,相比法治是一种“行为规则”的基本定义,或者是“社会利益调整器”的功能定位,法治更应当是一种社会价值和人类信仰。法治是人类安全感、安定感的重要来源,是市场平等交易的坚实基础,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长久保障,是确保个人远离公权力侵害,即便遭受公权力侵害也能够最终获得法律强有力保护的制度屏障。也只有在人们坚信宪法和法律中蕴含人类最高价值,并且坚信能够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生命的终极价值时,法治才能真正走入每个人的内心,成为社会的共同信仰。(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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