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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下之公器

——湖南省委党校2015年主体班学员“法治论坛”专刊

作者: 时间2016-05-20 浏览次数:1129

 

   编者按:法治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距离。为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建设,日前,湖南省委党校组织主体班学员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论坛”。本期“特别关注”栏目,特摘要刊登部分学员的发言,以飨读者。
 

隆义华  厅干二班学员,省森林公安局政委
公正是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最高追求

 

   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是人民警察的天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人民警察的公正主要体现在四种关系之中,这也是人民警察必须把握和处理好的四种关系。
   把握好警察与法律的关系。忠于法律,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价值、程序的观念与意识。忠于法律,就是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不枉不纵,公正执法。在精神信仰层面,就是要尊敬和推崇宪法和法律;执法行动层面,则是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优先于对道德以外的其它规则,包括政策、纪律、工作制度等规则的忠诚。
   把握好警察与群众的关系。在警察与群众的关系中,一视同仁,平等待人,尊重每位公民的人格和尊严,这是公正道德范畴对每位警察行为的必然要求。在公安执法活动中,虽然警察处于支配者的地位,可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命令、予以取缔、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服从警察的执法命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警察在人格上高人一等。从道德的意义上看,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天生平等,即使违法犯罪了依照法律也享有某些人权,人格不能被践踏。
   把握好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在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中,依据法律的要求,一方面,警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严禁用行为、语言侮辱犯罪嫌疑人;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及时诉讼的权利,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有不受非法刑事取证的权利,绝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取证据。
   把握好警察与“人”“情”的关系。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是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不徇私情,就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理智地处理好法与情、法与人的关系,坚持法大于情,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管理,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还要正确对待与自己有意见、有分歧、有“私”仇的人,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进行公报私仇。在情与法之间,毫无疑问,要把法摆在第一位。

 
蒋建湘  厅干二班学员,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主任 
正视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先天不足”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存在“先天不足”, 注定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是一条艰难之路。
   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到2011年底,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这些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间不长,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科学。一是一些法律有部门利益倾向,缺乏公平性。我国有些法律由执行的部门起草,尽管经过了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但不可避免烙下了部门利益的印记。二是一些法律没有与时俱进,缺乏时效性。为了完成立法目标任务,立法部门忙于立新法,而对现行法律没有根据时代的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三是一些法律缺乏保障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少数法律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差。四是一些法律相互矛盾、冲突,难以执行。
   法律的权威性不够。一是法律本身存在不足,导致权威性下降。二是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时常被曝光。三是全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完全树立。由于受传统文化、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我国老百姓,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法律工作者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不强,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法治观念有待加强。一是传统的“人治”观念作祟;二是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留给执法者的权力过大;三是社会压力影响严格执法,特别是舆论压力对领导和执法者影响巨大;四是执法监督未完全到位。
   法制意识亟待提高。一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法律意识较淡薄。二是国家治理机制尚不完善。如我国信访机制与法治建设存在矛盾,导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甚至还出现了“信访专业户”、“信访一条龙”等怪现象。三是基层党委政府对公民的法律教育重视不够。各级党委政府虽专门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设有工作机构,但往往人员少、经费缺,每年普法一次,发一本书,考试一次,抄一遍答案,没有更有效的普法措施。
 
 
唐向阳  厅干三班学员,长沙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 
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动态和谐平衡的四大原则

 
   公权力并非生来即有,它因私权利的让渡而产生,而在实践中却常常会侵犯私权利。加强公安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动态和谐平衡,应把握好如下四大原则:
   合法性原则: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动态和谐平衡的基本前提。权力合法性的依据在于法律授权。权力的功能就是保障权利,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否则构成越权或渎职。公安执法广义上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否则,规定及依该规定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无效。实践中越权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都因缺乏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动态和谐平衡的关键所在。人权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任何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公安执法中的尊重和人权保障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归属观,坚持执法为民,确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价值观,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以法律明确赋予为限,公民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不得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动态和谐平衡的中心环节。在公安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即法律规范确定的程序。在我国公安行政执法中,由于法律渊源的广泛性,法定程序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相关法律解释及国务院各部委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程序,原则上也应视为法定程序。当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问题,大都是由程序不规范造成的。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正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弥补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比例原则: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动态和谐平衡的有效途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时,在考虑措施、手段的妥当性外,还应考虑措施、手段的必要性,即只有在采取非强制手段确实不能达到行政目标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行政强制,并且所决定采取的手段必须是最温和的手段,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最小的手段。如公权力行使给私权利造成损害的,必须全面、充分、合理地履行补偿义务,从而平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高  鑫  厅干三班学员,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 
努力推动全民法治信仰形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作为当代共产党人,必须肩负起职责使命,努力促进和推动全民法治信仰的形成。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瞻前顾后,不能亦步亦趋,必须义无反顾、坚定不移。只有在行进中、在探索中,法治信仰才能树立起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把握好三个统一: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相统一;二是要坚持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相统一;三是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统一。
   坚持把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法治是框架,是内容,是方式,是保障。只有坚持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把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全民法治信仰的树立才更有希望、更可预期。加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应协调好三种方式:一是法治,即依法治国;二是德治,即以德治国;三是综治,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是主导的,德治和综治是补充的。
   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法治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的教育。对非法学类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开设法学理论、宪法以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门法等课程。在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中,应强制性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规则意识。总之,要把法治教育作为一种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只有全民学法、懂法,法治信仰的形成才有土壤。
   努力使诉讼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终极手段。如果诉讼不能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导的、终极的手段,容易促长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肯定有矛盾纠纷,法庭上见是最阳光、最效率的解决方式。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许多方面还应该探索,如如何理解、运用、定位调解制度、信访制度等。
   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旗帜鲜明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目标任务、探索路径、阶段步骤、责任主体等从国家层面加以规划,从各个层面进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要有交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魂,厘清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在宣传文化工作中,讲中国故事尤其要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树正面典型先树尊法、用法、护法、弘法的典型,抓社科研究要特别注重法学研究。
 
 
唐艳明  厅干三班学员,湖南科技学院党委副书记 
积极有效推进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

 
   推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关键是要政府依法放权,高校依法办学。
   明确政府管理职能。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政府应依法拿出权力清单,明确其管理职能和管理的边界。政府依法放权,带头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律规定管理,简政放权,让高校逃出钳制的双脚,大胆创新的改革和发展,走出一条适合自己办学的路子来。二要进一步促进教育管理权力分化。要在将一部分高等教育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实现省级政府统筹的同时,将部分权力还给高校、实现高校自主管理。政府应通过宏观政策来监督和规范高校的教育行为和教育质量。要明确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做到两者相互配合,促进高校稳定健康发展。
   构建依法管理模式。一要规范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宏观管理。政府对高校的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在其权力的边界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二要转变政府角色。政府应该是高等教育的“服务者”,而不是“掌控者”,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不能超越界限去干涉学校的事务。三要推进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法管理模式的转变。通过制定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以及教育标准来加强对高校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来完善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政府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营造健康的外部环境,包括积极平稳的市场秩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开放透明的信息沟通网络、民主宽容的社会风气等。四要发展引导评估中介机构,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介机构代替政府进行监督、评估、审查等工作,减轻政府的负担。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政府应该结合目前教育的现状,在借鉴国外成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将其意志和需求渗透到教育活动中去。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自身拥有的财产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人事管理的自主权、招生规模和自主考试录取的自主权,政府部门就应该在这些方面寻求突破和创新,简政放权,让高校真正拥有自主权。二要建立法律救济途径,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确立控制政府干预权力和保护高校权利的立法宗旨,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保护立法,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约束立法,完善政府办学干预权控制立法,制定保障社会中介参与高校办学立法规范。
   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一要制定大学章程,依法自主办校。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可以将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理念等的要求转化为管理规范大学的具体准则,引导高校的自主办学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需求。二要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强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高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完善奖评机制,保证公平公正。尊重和保护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学术权力的威信,合理划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和意识,严格依法按章办学、办事,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积极探索符合高校实际的自主发展道路。
 
 
易峥嵘  第48期中青班学员,省人大外事委法制处长
扎实做好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施行。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修改后的立法法,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搞好学习宣传贯彻。深刻领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学习理解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立法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广泛深入人心。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抓紧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和修改好重要法律法规。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立法难点问题。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要切实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要加强法律法规草案形成过程中和审议通过后的宣传舆论工作,回应公众关切,积极解疑释惑,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这次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合理确定所辖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人大和政府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要随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加强沟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及时成立人大法制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构。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尤其要重视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
 
 
段志凌  第48期中青班学员,省检察院控告处处长 
推进依法治国要处理好五大关系

 
   处理好“权大”还是“法大”的关系。一是权力不能被利益绑架,否则你的自由也将被绑架。二是领导要对法律心生敬畏,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权力任性一时,法律追究你一世的理念。下属要帮领导守住法律的红线,否则,既害了自己,又害了领导。三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中央已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就是要通过“干预留痕”的制度设计,将权力锁进“制度笼子”。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应成为我们的信条。
   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党规党纪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制定,不能与现行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法律优位原则。党纪不能代替国法,不能将党纪处理作为逃脱法律追究的借口。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法律具有优先适用力。三是法律保留原则。对于事关公民权利、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党规党纪不能越位。
   处理好“公权”与“人命”的关系。一要坚守法律底线。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一视同仁,不受舆论干涉、不受缠闹访影响,不能突破政策法律的底线。二要强化执法公信和自信。在执法中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即使“出了人命”,对依法履职的公权行为,也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三是要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非正常死亡的强制保险制度、规范补偿救助行为已迫在眉睫,通过保险制度、救助制度引导“丢了人命”的死者家属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是降低维稳压力,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效途径。
   处理好保护言论自由与打击造谣诽谤的关系。法治社会的言论自由也并非绝对的自由,它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一过了度,就成了造谣诽谤,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构成了诽谤罪,起刑点是比较低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我们要学好用好这个解释,敢于善于与造谣诽谤作斗争。
   处理好“法不责众”与“违法必究”的关系。一是在依法治国的现代语境下,违法必究是刚性要求,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要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是摒弃习惯性违法。原来习以为常的钓鱼执法、原来习惯接受当事人请吃请玩等等都不能搞了。三是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对单个人或者小部分人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防微杜渐,谨防违法违纪行为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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