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5/10 8:44:06
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院)短信平台(统一服务号码为10690129885287),为校(院)各直属部门提供手机短信息传送服务,为校(院)其他信息系统提供短信息服务应用支持。
第二条 信息技术部是校(院)短信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部门。信息技术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校(院)短信平台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校(院)短信平台管理员。
第三条 校(院)短信平台向各直属部门开放使用。
(一)直属部门在提出申请,填写备案表,由信息技术部提供账号后可使用校(院)短信平台。
(二)使用部门需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本部门短信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本部门短信操作员。部门短信负责人和短信操作员必须分设。
(三)原则上,一个部门只使用一个短信账号。
(四)校(院)短信平台有使用额度,各部门发送、回复短信需从严控制。
(五)各部门必须严格保密公共通讯录,不得外泄。
(六)信息技术部代发未申请使用短信平台部门的短信息。
第四条 校(院)短信平台只发送与校(院)、部门工作有关的公告、通知等,不能利用短信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短信。短信发布、回复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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