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5/10 8:41:41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校(院)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信息化管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网络资源作用,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坚持信息化建设、管理与应用并重,在不断完善远程教学网络建设和校园网络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政务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多媒体宽带教育网建设,努力把校(院)信息网络“建成网上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阵地和全省网上干部学院”,不断促进信息网络资源共享。

第三条  校(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校园计算机网络、公用计算机设备、远程教学设备设施、多媒体教学设备(基于声、光、电技术的设备)及其他大型电子设备等信息化设备设施的规划、建设、购置与维护工作;

(二)信息化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应用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培训工作;

(三)负责校院校园网络的信息发布、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对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校(院)成立信息化建设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校(院)信息化建设,负责全校(院)信息化管理与应用等相关协调工作。信息化建设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部。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作为校(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校(院)信息网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保障校(院)信息流的安全与畅通,协调校(院)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并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和其他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技术服务。

第六条  校(院)加强信息化专业队伍建设,并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力与财力保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凡属计算机网络、电话网、电视网、多媒体教学监控系统和用于摄、录、编系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校(院)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信息技术部参与校(院)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定和负责工程技术质量把关。

第八条  信息网络工程项目,必须由校(院)信息化建设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信息化设备设施的购置,由信息技术部根据校院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和实际需要,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财务核定经费和校(院)领导审定后,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设备验收、登记造册、领用、安装施工监理和售后服务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信息设备维护维修和报废处理

(一)校园网络系统、远程教学网络系统、电化教学系统等设备的维护维修,由信息技术部全程负责,配件所需费用在校(院)信息设备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各部门购置的办公用信息设备,由信息技术部免费提供维修服务(保修期内,由设备供货商负责),配件所需费用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

(三)学员宿舍的信息设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维护,维修所需配件费用通过专题报告解决。

(四)个人信息设备的维护维修,由用户自行负责。

(五)信息设备在使用期限过长,设备老化或损坏已无法正常使用,或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况下,设备使用部门可提出报废申请,信息技术部出具技术审核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  校园网管理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

(一)运行管理

1、校(院)建立校园网、开通互联网,旨在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咨询提供信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破坏校(院)计算机网络,不得任意扩大网络使用范围和随意增加计算机终端。

2、校(院)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线路的安全运行、校园网IP地址的分配、系统资源的配置和上网用户的账号管理,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3、严禁私自组建局域网。凡需以局域网形式接入校园网的,须事先向信息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用户管理

1、校园网的用户,特指校(院)所辖的办公上网用户、家庭上网用户、学员上网用户和经批准接人的其他用户。

2、校园网用户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转借和转让用户账号。办公用户上网,由所在部门书面申请注册;家庭用户上网,凭用户缴费收据办理。

3、教职工办公上网和主体班学员上网实行无偿服务。

4、家庭用户上网和研究生上网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校(院)有关规定执行。网络服务有效期期满,网络自动断网,信息技术部应在用户期满截止日的15日前,通知用户到财务处及时办理续费延期手续。

5、办公上网用户在办公时间内上网,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办公电脑进行娱乐游戏、网上聊天、网上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6、严禁上网用户利用校园网络访问黄色网站、赌博网站、反动网站和在互联网中发布反动信息、黄色信息;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黑客攻击软件攻击他人电脑、校园网服务器和散布计算机病毒。

(三)终端管理

1、办公用电脑,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部门)新购或配发电脑时,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备案。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全校(院)办公电脑技术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2、学员宿舍的电脑,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图书馆、计算机房的电脑,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家庭用电脑,由用户自行负责管理。

4、校(院)统一购置校园网防病毒软件。凡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进行病毒库更新。

第十二条  校(院)网站管理

(一)校(院)网站系统由校(院)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构成,该系统是校(院)对外宣传的窗口、信息公开平台和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各部门网站作为校(院)门户网站的子站,所发布的重要信息是门户网站主要内容之一。

(二)在校(院)网上发布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和校(院)有关制度与要求,做到内容健康、合法、无差错。校(院)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主页相关栏目和部门网站信息内容的政治性、真实性、客观性与正确性负责。

1、校(院)网站主页上的栏目设置、页面设计与修改,由校(院)办公室会同信息技术部共同规划,报相关校(院)领导审定。

2、校(院)网站主页相关栏目的信息发布,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实行分工负责:

(1)“校(院)概况”栏目,由校(院)办公室撰稿与发布;

(2)“校(院)要闻”、“信息发布”栏目,由各部门供稿,部门负责人初审,校(院)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3)“专家学者”栏目,由人事处负责组稿与发布;

(4)“教学动态”栏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稿、审核与发布;

(5)“科研信息”栏目,由科研处负责组稿、审核与发布。

3、部门网站上的信息发布,由各部门负责审核,并指定专人录入与发布信息。

4、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数据备份等技术问题,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三)校(院)各直属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部门网站建设,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网页的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校(院)年终“文明处室”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管理软件的管理

管理软件,是指为满足校(院)教学、管理和应用的需要,引入(含购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

(一)校(院)各直属单位引入的管理软件,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备案,以便统一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面向全校(院)和基于校园网络的数据库管理软件,由信息技术部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用管理权限归属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部负责进行技术管理。

(三)数据库管理软件服务器的管理、数据库管理软件应用人员的培训与技术支持,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十四条  校(院)电子政务网,是在省委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信息产业厅、省委信息中心和保密局的指导下,建立的与我省电子政务网直通的计算机网络。

(一)电子政务网具有较高的安全级别和保密级别,应与本校(院)的校园网在物理上完全隔离。

(二)电子政务网的用户和应用,应由校(院)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

(三)电子政务网的技术支持,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四章  远程教学网与电化教学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远程教学网接收站的管理与使用,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一)工作人员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安装与网络传输内容无关的软件和硬件,不得私自改动DVB广播系统程序或拆装软、硬件。如网站出现故障或遇到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央党校远程网络中心取得联系,寻求技术支持与解决办法。

(二)远程教学网接收站ODU及CDM570机箱,应保证全年365天、天天24小时开机,并定期做好设备系统检修与保洁工作,确保信息的传输与接收。

(三)根据中央党校和校(院)在职研究生教育远程教学课程的安排,应及时做好相关课程的直播、收录和重播工作。

(四)建立健全网络机房的管理制度与值班制度,注意防火防盗,认真做好网络运行、设备使用、故障维护情况的详细记录。

(五)配合中央党校对全省远程教学接收站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进行业务培训与设备维护。

第十六条  多媒体教学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控制系统程序或拆装系统软件与硬件。如遇特殊情况或系统出现故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校(院)分管领导汇报,寻求解决办法。

(二)应定期做好多媒体教学系统设备维护与保洁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系统设备维护与调试时,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三)使用多媒体教学系统,使用部门应当提前l天向信息技术部提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电视教学课件制作与资料摄录的管理

(一)为推动电化教育事业发展,校(院)成立电视教学课件制作小组,负责制定电视教学课件制作计划。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函授学院、信息技术部和相关教研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电视教学课件的摄录、编辑与制作和电视摄录设备、演播室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三)校(院)举办政治学习报告会、重大庆祝活动和召开重要会议时,信息技术部应负责进行现场直播和做好相关资料的摄录与保存工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其书面具体方案,并报请校(院)领导同意后,送交信息技术部操作执行。

第十八条 声像资料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负责校院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校院声像资料存储和管理要建设专用服务器,由专人负责,确保声像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三)要充分发挥校院声像资料的作用,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声像档案查询和调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视频点播系统的管理,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一)根据校(院)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实施校园网络视频点播(VOD)系统设备扩容与升级改造。

(二)切实做好视频点播(VOD)系统节目资源的采集、编辑、存储与更新工作。

(三)按规定对视频点播(VOD)用户申请进行审批,对运用状态进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正常运行。

第五章    电视电话网管理

第二十条  电视网、电话网的管理、运营与收费,均由各运营商负责;为了确保信号和线路的畅通,由信息技术部代表校(院)对其进行监控与监管。电视信号出现故障,由信息技术部与运营商联系解决;电话线路(电缆至用户话机的下户线部分)出现故障,由信息技术部代为维护。

第二十一条  校(院)办公电话的配置原则和开通范围

(一)校(院)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各室配置一部,开通国内长途。

(二)校(院)直属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教授每室配置一部。开通范围:每个处室开通一部国内长途,其余均只开通市内电话。

(三)每个职能科室班组,配置一部电话,开通市内电话。

(四)学员宿舍和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开通市内电话。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电话管理

(一)办公电话,由信息技术部按校(院)规定的配置原则和开通范围负责联系、组织安装。

(二)办公电话费一律按“定额包干、超支自负”的原则管理。超支部分由财务处从分配给该部门合理的业务经费中扣除,一年一结。

(三)经费单列部门的办公电话费由部门承担,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住宿电话和移动电话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六章  互联网与电视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校园网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防止发生可能影响国际互联网络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网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条  校(院)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日常安全的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和校园网及各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与公众权益的维护,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的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和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淫秽、赌博、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远程教学网,按涉密网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远程教学系统接入本单位计算机网之外的其它信息网,不得将远程网络传输的内容传播到因特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扩大传输内容的使用范围,不得将收录的节目在地方电视台播出。

第二十八条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政策与法规。信息技术部应严密监视接入校园有线电视网的境外电视节目内容,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并作紧急停播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控,提高紧急处理应变能力。

(一)信息技术部应安排专人对校园网内病毒感染情况实施监控,及时发布防病毒信息,并负责对校园网用户防治病毒进行业务指导。对严重感染计算机病毒,给校园网运行构成影响和威胁的电脑,信息技术部在通知用户进行病毒查杀的同时,可先行中断其网络,待验收后再重新开通。

(二)当发生黑客入侵校园网或互联网暴发大规模病毒感染等紧急情况时,应果敢切断校园网与互联网的联系,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事后,信息技术部应及时将情况向主管校(院)领导报告,并通报全体用户。

第三十条  校园网安全保护责任

(一)校园网上各联网部门、上网服务场所和个人用户,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检查、技术调控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园网上各联网部门、上网服务场所的网络安全保护,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应保留其原始记录,并立即向校(院)信息化建设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三)远程教学网安全和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安全,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安全监督

(一)信息技术部应根据校园网上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的国际联网备案登记信息,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上报计算机安全管理监察机关。

(二)公安机关在追踪通过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查处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时,校(院)保卫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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