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关于印发
《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的通知
湘校院发〔2012〕48号
校院各直属单位:
《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重新修订后,已经校院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2012年10月10日
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的评选考核工作,推进校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原则。根据年初各处室向校院委递交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当年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科学有效原则。采取定性定量、立体考评和分类评选方式,使考评工作科学化。
(三)一票否决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选。
(四)动态管理原则。考评工作分年度进行,所授“文明处室”或“文明标兵处室”荣誉有效期为1年。
二、考评计分方式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占40%,其中业务工作考核占20%,精神文明考核占20%;民主评议占60%,包括民主测评、相互测评、校院领导测评,对各处室的三项测评结果分别按30%、15%、15%比例计入民主评议总分。
处室考核分为业务工作、精神文明考核工作两类,各以100分为基础。加减分参考考核具体评分标准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不封顶不保底,根据加减分情况计算处室考核总分。
三、考评组织机构
考评工作由校院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文明处室日常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处室自评。由各处室如实填写《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处室自评作为职能部门考核重要依据。
(二)职能部门审核
1.各处室加减分及其它情况依据(以下统称“记分”),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1)校院委决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校院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校院工作大局的服从情况的记分,由校院办公室提供;
(2)校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计分,由制度归口处室提供;
(3)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及劳动纪律方面的记分,由人事处提供;
(4)思想政治工作与支部建设方面的记分,由机关党委提供;
(5)党风廉政方面的记分,由纪检监察室提供;
(6)综合治理方面的记分,由保卫处提供;
(7)消防、安全方面的记分,由保卫处提供;
(8)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由行政处提供;
(9)环境卫生方面的记分,由后勤报务中心提供;
(10)群团工作的记分,由工会、妇委会和团委提供;
(11)教学方面的记分,由教务处综合学员部(民干校)、公务员培训部、研究生部、干部教育学院、团校、妇校的考核情况后提供;
(12)科研方面的记分,由科研处提供;
(13)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损失方面的记分,由财务处提供;
(14)公有财产方面的损失情况,由行政处提供;
(15)部门信息网页建设与利用情况的记分,由信息技术部提供。
2.各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处室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登记、考核,建立台账。
3.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供的加、减分及依据标准进行审验,对各处室的自评分进行审核,计算各处室的业务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得分。
(三)民主测评。在年度述职评议大会上全体参会人员对各处室进行测评(计分时去掉5个最高分和5个最低分)。
(四)相互测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对各处室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计分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
(五)校院领导测评。校院领导对各处室的工作情况进行互相测评。
(六)综合汇总。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的考核和测评得分进行综合汇总,排出名次。
(七)领导小组评审。校院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依据考评结果,采取议决或表决方式提出“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名单和表彰方案,报校院委。
(八)校院委审定。校院委会对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评选结果和表彰方案进行审定。
五、“一票否决”事项
(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评为“文明处室”:
1.发生泄失密事件者;
2.处室有人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发生教学事故两人次以上的;
4.两名以上教研人员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的;
5.对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6.计划外生育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责任事故达到1万元以上损失的;
8.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及邪教组织活动的;
9.创收部门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达10%以上的;
10.违反校园网站管理规定,部门网页信息发布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11.校院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
(二)考核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评为“文明标兵处室”:
1.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2.处室或个人受到校院书面或大会通报批评的;
3.单位有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责任事故达到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
6.未完成年度创收任务指标的;
7.发生教研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8.单位有人未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的;
9.当年科研考核最后2名的;
10.部门网页建设考核不合格的;
11. 3人次以上违反劳动纪律的;
12.年终考核中有“不称职”或“不合格”人员的;
13.校院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
六、评选名额
各处室符合“文明处室”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况的,均确定为“文明处室”,不作名额限制。“文明标兵处室”分别按教研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所评“文明处室”单位的20%确定。
七、表彰与奖励
(一)校院对被评为“文明标兵处室”的处室授予奖牌,对被评为“文明处室”的处室颁发奖状,并按单位在职人数分别核发奖金。
受奖处室所得奖金,由各处室自行掌握使用或按职工贡献大小和年度考核等次进行分配。“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不实行重复奖励。
(二)“文明标兵处室”的事迹,由校院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宣传,并在适当时候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评优。
(三)对当年被评为“文明标兵处室”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其年度考核等级一般定为“优秀”,不占本部门优岗指标。
八、本办法由校院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校院发〔2009〕64号文件发布施行的《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