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科研明星奖和科研新秀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15 9:02:24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科研明星奖和科研新秀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湘校院发〔201015

校(院)各直属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科研明星奖和科研新秀奖评选办法》重新修订后,已经校(院)委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2010315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科研明星奖和科研新秀奖评选办法

    为促进校(院)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培养名学科、名作品、名学者和科研新秀,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湘校院发〔20091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科研明星奖的评选范围为校(院)全体在职人员;科研新秀奖的评选范围为校(院)3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评价的原则;

    (二)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质量和数量相统一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政治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恪守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道德高尚;

    3.自觉坚持科研“四服务”的方针,具有正确的科研态度和科研意识,没有任何学术腐败行为。   

    (二)业务条件

在评选期内完成年度科研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有资格申报:

    1.科研明星奖

    1)获得一次国家出版奖、或中国优秀图书奖、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一等奖,或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

    2)获得一次经中共中央批准、几个部委联合召开的国家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奖,同时完成1项省级课题。

    3)获得一次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或者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同时完成1项省级课题。

    (4)按时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软科学课题)。

    (5)按时完成一项省级课题,同时获三等以上省部级奖二项。

    6)在规定的国家一级报刊上发表2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同时获三等以上省部级奖一项。

    7)完成1部(套)20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著作,同时主持完成省级课题一项,并获三等以上省部级奖一项。

    2.科研新秀奖

    (1)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三、四等奖(或优秀奖)以上获得者。

    2)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几部委、厅局联合举办的全省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5)全国一级学会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一、二等奖获得者。

    6)省社科规划课题、省社科评审委员会课题、省教育厅课题、省委省政府各部门课题的主持者。

    7)在规定的国家一类报刊上发表1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

    8)完成一部(套)20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四、计分标准与分值使用原则

    (一)科研课题

    1.完成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国家重点委托课题,主持人计100分,第二至第四参加者依次计50分、40分、30分。

    2.完成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一般课题(含自选课题和青年课题等),主持人计80分,第二至第四参加者依次计35分、25分、20分。

    3.完成一项省社科规划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省科技计划项目与软科学课题、中央党校与国家行政学院科研课题、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的科研课题和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民委的课题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课题,主持人计40分,第二、三参加者依次计20分、10分。

    4.完成一项省有关部委、厅局委托课题,主持人计20分,第二、三参加者依次计10分、5分。

    5.完成一项市州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大中型企业招标或委托课题(须经校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主持人计10分。

    6.承担校外国家课题的子课题,独立成篇且有正式委托书的,主持人按省级课题的标准计分。

    (二)著作与教材

    1.由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上海三联出版社、中华书局等出版的个人著作,每千字计0.9分;合著主编计15分,副主编计8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8分。

    2.由国家各部委所属的出版社、各省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的个人著作,每千字计0.7分;合著主编计8分,副主编计4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5分。

    3.由各省的专业出版社、高校出版社等出版的个人著作,每千字计0.5分;合著主编计6分,副主编计3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4分。

    4.第一、二档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按低一档次著作计分;第三档出版社出版的个人撰写的教材,每千字计0.4分;合著主编计5分,副主编计2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3分。

    5.有多个主编、副主编的,分别按各自分值平均计分。 

    6.辞书、通俗读物、资料汇编,均不参与计分。   

    (三)公开发表论文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上发表学术论文,每一篇基本分为30分,每千字计6分。

 2.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经济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党建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管理世界》、《经济管理》、《法学研究》、《文学评论》、《自然辩证法研究》、《青年研究》、《妇女研究论丛》、《人口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上发表或转载的学术论文,每一篇基本分25分,每千字计5分。   

 3.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各学科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上转载的学术论文,每一篇基本分20分,每千字计4分。

 4.在国务院所属部委主办的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境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求是》所属的《红旗文摘》和《人民日报》所属的《内部参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湖南日报》、《新湘评论》发表的学术论文,每一篇基本分15分,每千字计3分。

    5.在一般省级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基本分10分,每千字计2分。

    6.同一成果多家刊物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7、集体成果第一至第五作者根据同一档次的分值按5:4:3:2:1比例计分。如作者为两人的,则按2:1比例计分,依此类推。

    (四)会议论文

    1.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几 大部委联合召开的国家最高层次的学术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计70分。

    2.经省委批准的、几个部委或厅局联合召开的全省性大型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计40分。

    3.获全国一级学会理论研讨会论文一、二、三等奖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分、3分、1分。

    4.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部门邀请出席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30分、25分、20分;不设奖项的学术会议,入选论文计25分。

    5.集体成果第一至第五作者,按5:4:3:2:1比例计分。

    (五)被采用的研究报告

    1.研究报告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领导人采用的,每项计30分。

    2.研究报告被省(部)级采用的,每项计15分。

    3.研究报告被市(州)级采用的,每项计5分。

 4.研究报告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大中型企业采用的,每项计3分。

 5.凡被采用的研究报告的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且须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六)获奖成果

    1.获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一等奖、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个人论文计80分;个人著作计120分;合著主编计15分,副主编计8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4分。

    2.获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二等奖、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个人论文计50分;个人著作计70分;合著主编计8分,副主编计6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3分。

    3.获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三等奖和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及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个人论文计40分;个人著作计50分;合著主编计6分,副主编计4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2分。

    4.获省第X届社科优秀成果四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四等奖和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及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的,个人论文计20分;个人著作计30分;合著主编计5分,副主编计3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1分。

    5.获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的,个人论文计8分;个人著作计18分;合著主编计4分,副主编计2分,参与撰写者每千字计0.05分。

    6.获奖著作有多个主编和副主编的,按各自分值平均计分;著作以外的集体成果,第一至第五作者根据同一档次的个人论文分值,按5:4:3:2:1比例计分。如作者为两人的,则按2:1比例计分,依此类推。

    7.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8.上述计分项目,均为评选期内所产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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