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关于印发《<文明处室和
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校院发〔2013〕33号
校院各直属单位:
《<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有关补充规定》已经校院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2013年7月2日
《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有关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办法》(湘校院发〔2012〕48号)考核评价体系,增强文明处室和文明标兵处室考评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1. 各处室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累计加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的处室最高不超过15分,未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最高不得超过10分。
2.将原文件中的“特殊贡献奖”改为“特殊贡献加分”:每年2个以内名额,分为4分、3分两个档次。年度自评贡献较大、获得校外荣誉加分5分以下的行政处室,在年终考评前自行申报,再由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表决形式决定加分对象和加分值。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表决中,获同意票2/3以上的处室加4分;获同意票1/2以上、2/3以内的处室加3分;同意票未达1/2的,不予加分。
3.当年综合评分排在行政后勤系列前四名或教学科研系列前三名的处室中,如有已经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获评文明标兵处室,当年又无一票否决事项的,所属系列增加一个“文明标兵处室”的名额。
4. 奖励或荣誉称号加分:集体获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国家各部委综合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加10分,获厅局级表彰的全省性的综合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加7分,获省直工委表彰的综合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加5分,获校院综合性荣誉称号的加2分。以上各类集体单项荣誉,分别按照集体综合性荣誉的1/2加分。个人获得相应级别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分别按照集体综合性荣誉的1/3加分。
5. 竞赛类加分调整为:获国家级集体类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获省级集体类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2分,获厅局级集体类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校院级集体类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5分(以上不含教学科研奖项加分)。单个处室代表的参赛队获奖,处室加全分;2个处室代表的参赛队获奖,每个处室可获得该奖次分值的1/2加分;有3个以上处室代表的参赛队获奖,每个处室可获得该奖次分值的1/3加分。若获得竞赛名次奖励之外的集体奖励,负责组织或承办的处室,比照该级别的二等奖加分。个人获奖,比照同级别集体类竞赛的1/2加分。
6. 奖项认定时间截止在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评比结果会议前2天。
7. 教研部门国家课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省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鉴定等级按优秀、良好、合格评定等级,分别加4、3、2分。其他省部级课题经鉴定按期结项的,加1分。
8. 加分标准与湘校院发〔2012〕48号文件原加分标准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