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管理学会章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5/9 14:32:03  

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管理学会章程》的说明

彭 福 清

2009年6月27日


各位会员、各位代表:

我受湖南省行政管理学会换届筹备组的委托,对《湖南省行政管理学会章程》的修改作如下说明:

原章程共八章四十八条,修改稿仍保持八章四十八条,仅对其中五条作适当修改。

章程修改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第一章第二条“本会是团结、组织全省有志于研究行政管理科学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理论工作者……。”修改为“本会是团结、组织全省有志于研究行政管理科学的党政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理论工作者……”。

二、第一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湖南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修改为“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第一章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香樟路392号: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东校区内”修改为“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白云路386号: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省行政学院内。”

四、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首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由学会筹备组审查批准。”修改为“本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由学会换届筹备组审查批准。”

五、第八章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为“本章程经2009年6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更完整、更全面、更准确、有利于加强湖南行政管理学会规范化建设。

特此说明,请各位会员审议。












湖南省行政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行政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un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缩写为HPAS)。

第二条 本会是团结、组织全省有志于研究行政管理科学的党政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理论工作者,对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科学研究,为各级政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参谋咨询服务,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管理工作效能为目的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贯彻“百家争鸣”方针,总结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研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探讨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途径和方法,为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促进湖南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白云路386号: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号召并组织全体会员结合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开展行政管理理论及其应用研究,总结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为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科学决策、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七条 本会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举办各种形式的讲习班、培训班、研修班和专题研讨班,传播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宣传国内外行政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新成果、新经验,为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的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八条 本会广泛组织学术活动,开展科学研究,编著出版和发行有关专著、文集、资料和学会刊物,推荐学术成果,扩大学会影响。

第九条 本会积极地与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及学者建立广泛联系;沟通信息渠道,开展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有志于研究行政管理科学,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理论工作者、教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按规定条件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省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群众性团体,由该单位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其负责人或推选出的代表承担同本会的联系事务。

(三)本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由学会换届筹备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取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本会的规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申请参加本会的科研课题研究,获得学会的支持和帮助;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书刊发表科研成果;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向学会提供学术信息和科研成果,接受并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维护学会的声誉和权益,坚决抵制和批评损害学会形象的不良形为;

(四)努力学习行政管理知识,开展学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为有关部门改善行政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向本会会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即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而被判刑,其会员资格自终审宣判生效之日起即行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按地区、部门和单位分配名额,由有关单位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出现理事缺位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推选理事补选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即可任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各项活动;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学会的领导工作;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三)制定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领导并组织本会开展学术活动;

(五)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或撤并;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临时更换、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及学会领导等事项。

(七)决定本会活动的持续进行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须有其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表决过2/3通过方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下设有关专业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考虑工作需要和便利,也可由会长从副会长或秘书长中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和财产实行单独建账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登记保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

下一条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386号 邮编:410006